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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新闻

  • 勿以乌托邦看鹿特丹规则/ 张永坚

    www.jctrans.com 2010-2-4 9:57:00 大公报

  •   评估“鹿特丹规则”对中国的影响,首先必须顾及中国现实的历史条件,需要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具体状况进行客观的分析。如果脱离和超越中国现在的具体国情和历史发展阶段这个特定的背景和范围,只是站在世界的高度,光用未来的眼光和超国界的全球视角去观察和研究这个规则的影响,那种泛泛地空谈和研究,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讨论这个问题,不仅需要宏观地看这个规则是如何平衡船、货双方之间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要从中国的实际,特别是中国现实历史状况出发,客观评价这个规则对中国诸如远洋运输、对外贸易、港口,以及与国际海运相衔接的内陆运输等各方面的影响,客观地评价这个规则对中国现行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的影响。 

      从中国现实状况评价 

      如果,整体而言,而不是仅就个别行业而言,这个规则现在的确对中国是有利的,那么我们就应该考虑在国内各方面均做好相应准备的前提下接受它。假如,这个规则在未来可能对中国有利,而在现阶段并不有利或不太有利,目前就不应该接受它。将来完全可以根据未来已经变化了的情况和条件,届时再去考虑对这一公约应该做出怎样的抉择。 

      每一个国家积极参与公约的制定或修改,都是希望对国际社会尽可能多地施加影响,努力影响世界潮流和发展趋势,防止被国际社会边缘化,争取核心主导地位和更多的话语权,以最终服务于维护本国利益的需要。审慎对待公约的签署、批准或加入,也是为了同样的目的。对公约做出某种保留,或者不加入公约,则是为了少受或免受公约的约束。 

      从各国对待国际公约的历史态度中,我们应该获得的启示或许可以总结为:一切从本国现实需要出发,以本国现实的利益依归,在努力影响公约的形成和实施的同时,不要使之成为束缚自己羁绊。 

      这次参与和主导制定“鹿特丹规则”的代表,主要还是来自欧美国家。亚洲及东方国家代表的影响力还相对有限,潜力尚未充分发挥出来。目前已经参加对这个规则签署的也主要是一些欧美国家和受他们影响较大的非洲国家。在这些已签署该规则的国家中,多为目前的货主国家。 

      单从中国外贸进出口情况看,在安排外贸海运货物的订舱时,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根据贸易合同约定,现在由这些国家的出口商或进口商负责派船的居多。作为占世界船队最大规模的亚洲国家,目前还没有对该规则签署的。从目前那些已经签署该规则的国家特点分析,或许也有助于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思考和认识这个规则对中国的影响。 

      西方世界为东方“定规” 

      也有观点认为“鹿特丹规则”是一个先进的规则。然而判断一个国际公约到底是不是先进的,世界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其关键是看对谁而言,以及用什么标准来衡量。先进与否从来都是有特定的指向,并且是针对某一具体历史时期而言的。如今,世界的船队实力和航运重心,已经由西方向东方转移,但是西方世界仍在努力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参与和主导对各种与国际航运相关规则的制定和修订。 

      在当今世界航运格局已经发生深刻变化的历史条件下,他们的这种努力,在一定的意义上,让人感觉具有西方世界为东方世界制订航运游戏规则的味道。如果这个公约能够满足西方社会的诉求,那么对于西方世界而言,它显然应该是先进的。(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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