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船务公司决定从邓桂剑等人的工资和劳务费中各扣除12000余元,作为公司调遣费用的补偿。
但邓桂剑等人认为公司无权克扣自己的工资,于是邓桂剑和另一名船员傅明礼把公司告上了下关区劳动仲裁委,要讨个说法。
船员擅自离岗要承担损失
昨天下午,下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刚一开庭,船务公司的代理人就抛出了一个管辖区的问题,根据邓桂剑、傅明礼和船务公司签订的上岗协议中,第九条明确规定: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所以,船务公司认为,这一仲裁案件也应当由上海受理。
但下关区劳动仲裁委经过研究后认为,这一案件属于劳动争议,他们有权受理。案件于是继续审理。
在这一劳动争议案件中,最为关键的争议是,公司扣除这1万余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邓桂剑由于没有聘请律师,对仲裁程序也不太了解,没有向仲裁委提供更多的证据。但船务公司却拿出了许多证据。他们先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其中第23条规定:“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船务公司认为,邓桂剑等人首先已经违反了这一条例,而且,船务公司的管理体系中也有这么一条规定:“严禁不服从分配,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船员管理部门调配的,停发工资并按旷工处理。”
“邓桂剑等人违反了国家和公司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他们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代理人说。
公司曾奖励每位船员500美元
在审理过程中,船务公司还申请了两名证人到庭。这两名证人告诉仲裁员,海盗事件发生后,公司对船员的英勇行为给予了鼓励,不但及时写信和打电话慰问,还给每位船员奖励了500美元。但是,部分船员却吵着要休假,根据公司的规定,在货船运行期间,船员是不能擅自离岗休假的,等船员回国后,可以考虑给他们休假。
但是,邓桂剑等船员没有听从指挥。公司只好派遣这两名证人到中东处理这一事件。“我们发现邓桂剑等人在船上消极怠工,没有好好干活。”
邓桂剑也请了多名船员过来,准备上庭作证,但是,由于他对法律程序了解不多,没有及时申请,导致这些证人无法上庭。
由于争议案件复杂,下关区劳动仲裁委当天没有裁决此案。(快报记者 朱俊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