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证中指定货代或船东,但实际工作货代或船东又不配合或配合得热情过分(甚至还没有谈妥付款方式就说可装运);这种情况一定要小心,可能会是货代与客人的联合骗货行为;
2、信用证中指定通知方式,如E-mail/Fax/Tel等, 一定得确实认定该通知能够确实有效通知得到;
3、信用证中指定的可否转运,一定得确保客人所指定货代或我方所能找到的货代是否可实现这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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