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的企业,其出口退税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货物成本,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
2、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货物出口销售时,按当期出口货物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按规定计算的不予退回的税金,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等科目,按当期出口货物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