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海关多征的税款,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这一规定赋予了纳税人向海关申请退还多征税款的权利。
所谓多征的税款,就是海关决定征收的税款数额多于应当征收的税款数额,既包括进出口关税,也包括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海关法》第六十三条在赋予纳税人向海关申请退还多征税款的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申请退税的时效,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要求海关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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