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税务登记换证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三)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 应参加税务登记换证的范围:
凡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外地在沪设立的 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以及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各种单位和个 人;
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税法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申请办理税 务登记,对临时取得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 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目前暂不要求办理税务登记。
3、 需办理的手续:
应予换证的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 记表》,在准确,完整地予以填写后,连同下列证件、证明、资料等一并送交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
(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的房地产产权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或租赁证明;
(5)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证明;
(6)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合伙人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证明;
(7)银行帐号证明;
(8)验资报告和资金来源证明;
(9)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10)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11)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件;
(12)财政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证明。
另外,分支机构在办理换证时,必须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件。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的提供,除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外,均需副本和复印件各 1份,经主管税务机构审核无误后,副本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四)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资料等核对无误后,应为纳税人换 发税务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