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供船船用物资的通关
一、业务概述
直接供船船用物资的通关指由境外通过海运、空运、邮运等运输方式进口,直接供应停靠本埠的国际航行船舶,或转运至外省市供应上船的船用物资的通关手续。
上述物资供船应缴纳3‰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三、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三处
四、办事准备
1、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经海关注册登记。
2、应提交下列单证:
(1)经预录入的进口报关单一式三联;
(2)进口提、运单;
(3)装箱单、发票;
(4)经预录入的申报供船的出口报关单一式三联;
(5)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3、缴纳货值3‰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4、本埠供船行为结束后,经营单位应持盖有船方签章和船长签字的货物签收单到海关核销。
五、办事机构义务
申报真实、单证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六、办事程序
第1步:经营单位向海关申报(转外省市供船的参照进口转关运输方法办理),并提交下列单证:
1、经预录入的进口报关单一式三联;
2、进口提、运单;
3、装箱单、发票;
4、经预录入的申报供船的出口报关单一式三联;
5、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2步:海关受理申报,单证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在提运单上加盖"放行章"。海关视情可对供船物资进行查验或监管上船。
第3步:本埠供船行为结束后,经营单位应持盖有船方签章和船长签字的货物签收单到海关核销(外省市供船凭转关运输核销单核销)。
七、办事时限
自海关接受申报起半个小时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