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化妆品进口措施案

www.jctrans.com 2010-10-21 10:47:00 江苏国际商务网

韩国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技术标准限制的合格评定程序有悖于WTO贸易技术壁垒(TBT)协定中的第5条第1款第1项: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和实施,应在可比的情况下以不低于给予本国同类产品的供应商或源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供应商的条件,使源自其他成员领土内产品的供应商获得准入;

  情况综述 

  原告:欧洲化妆品、盥沐品和香料协会联络委员会(Colipa)

  被告:韩国

  起诉原由:韩国对进口化妆品实施的标准限制与其他要求阻碍了欧共体化妆品进入韩国市场,并对其销量产生不利影响。

  1998年5月19日 启动调查通知发布。

  调查通知主要内容:

  1.原告情况简介。

  2.涉案产品简介。

  3.起诉原由综述。

  4.原告关于指控被告的行为产生贸易障碍(obstacles to trade)的陈词。

  5.原告关于指控被告的行为对贸易产生负面影响(adverse trade effects)的陈词。

  6.保证其他成员国与第三国的贸易往来不会受到该案判决结果的影响。

  7.调查过程综述。

  8.提出听证期限(通知发布后30天内)。

  1999年2月23日 欧共体委员会向各成员国发布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内容提纲

  1.总体情况介绍(起诉、涉案产品、欧共体生产及出口涉案产品的情况、韩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调查情况综述)。

  2.韩国化妆品市场概况。

  3.关于起诉中提及的贸易障碍的调查情况。

  1)关于合格评定程序(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之调查结果

  2)一些相关必要文件内容概括

  3)韩国关于化妆品广告的规范制度

  4.起诉中提及的其他行为的调查结果(含修改意见)。

  5.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

  1)韩国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技术标准限制的合格评定程序有悖于WTO贸易技术壁垒(TBT)协定中的第5条第1款第1项: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和实施,应在可比的情况下以不低于给予本国同类产品的供应商或源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供应商的条件,使源自其他成员领土内产品的供应商获得准入;此准入使产品供应商有权根据该程序的规则获得合格评定,包括在该程序可预见时,在设备现场进行合格评定并能得到该合格评定体系的标志;同时违反了第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和效果上不应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即表明韩国的合格评定程序既带有歧视性,又给双方贸易往来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2)韩国对相关必要文件的规定造成进口商手续上的繁琐,也与WTO贸易技术壁垒(TBT)协定中的第5条第1款第2项相悖。

  3)韩国化妆品广告制度的调查尚未发现涉嫌贸易歧视迹象,但今后遇到关于这方面的投诉也应引起重视。

  4)韩方的其他相关行为也暂无显著组阻碍贸易的现象。

  双方采取的对策:调查行动前后,韩国当局已公开表示将修改对进口化妆品的限制措施。双方也进行过几次磋商,旨在尽快就争议点达成共识。

  1999年7月 欧韩双方达成共识,签署了关于取消进口化妆品测试的协议;与此同时,韩方提出了关于化妆品与专用化妆品生产、进口和销售的新法规。

  2001年1月9日 欧共体委员会宣布关于推迟贸易壁垒规则程序并对韩国化妆品新规则的实施情况与作用进行监察的决定。

  2001-2002 欧共体提出,在其监察过程中,新法规的实施仍有限制贸易自由并给贸易流通造成不必要障碍之嫌,欧共体随即决定对新法规实施全面评估,并与韩方磋商进一步修改该法规。

  2003年1月 韩国当局颁布第二次修订后关于专用化妆品的新法规,并发函告知欧共体委员会。

  2003年4月 委员会就新法规向韩国当局提出若干质疑,韩方一一予以回复;随后,韩方某官员向欧方提出一份关于扩大新法规中专用化妆品范围的建议。该提议得到欧方的重视,但此案至今仍未有重大进展。

  2004年10月 韩国当局正式颁布化妆品法规最新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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