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国际货物买卖通常由买方、卖方和承运方三方当事人组成,由于涉及装货、运货和卸货、开立信用证、议付货款、支付运费等诸多环节,任何一个环节没有衔接或者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贸易的失败。
近日,法院审结的一起国际贸易纠纷既为典型。
一,案情简介
(1)达成协议 中国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由B公司租船于1月15日从大连港装船运向韩国釜山港。A公司与B公司就货务的价格、数量和装运期限很快达成了一致,接下来的事情就是B公司寻找承运人。
B公司进展顺利,于1月10日,即通知了A公司承运人、货轮和受载期限等情况。当日,B公司与某台湾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双方约定:C公司派轮船承运B公司所购的货物;船方不负责装卸、积载和平仓;受载日期为1月10日至20日。
对于运费的支付,双方后来还做出补充约定,运费应在交货时无折扣的支付;
如果船长或船舶所有人要求,收货人有义务在接受货物时支付运费,承运人未收到运费可以留置货物。
至此,买卖双方的购货合同,以及买方与承运人的租船合约均已达成,接下来就是两份合同的履行。
1月15日,轮船从台湾驶抵大连港,并向发货方A公司递交了装货准备通知书,A公司开始装货,与此同时,B公司通过开证银行开具了等于货款总额的两份信用证转给A公司。
信用证明确以下内容:卖方凭船方签署的货物已于1月24日装到船上,且运费已付的清洁指示提单议付货款;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月31日。也就是说,卖方只有在1月24日前装载完毕全部货物,且支付了运费,并在1月31日前议付货款,否则,开证行将不议付货款。
事情的发展让A公司有些始料不及,轮船直到1月28日才装载完毕B公司所购的货物。装船后,船方按商检证书确认的重量向A公司签发了三份运费到付且租约并入提单的清洁提单,提单上明示的装船时间为1月28日,迟于B公司信用证列明的最后装船期限4日,尽管如此,轮船并没有即时启航,而是在装载完另一公司的货物后,即1月30日,才开航。由于上述种种原因,直到2月2日,轮船才抵达韩国釜山港,随即递交了卸货准备通知书,要求靠港卸货。
(2)货到无人提
货到韩国釜山港后,A公司持船方签发的三份运费到付且租约并入提单的清洁提单向信用证开证提示付款。但由于货物装船期超过了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及出现了提单记载的“运费到付”与信用证列明的“运费已付”的不符点,单证不符,开证行未议付货款,将提单退回了A公司。收货人B公司没有收到提单,无法提取买卖合同所约定的货物。轮船公司别无选择,只有等待提单持有人来提货。轮船一等就是18天,一直无人提货,B公司也未按租船合同约定向承运人轮船公司支付运费。
2月20日,轮船公司向B公司发出“在2月22日前付清所欠运费、滞期费610300美元,否则对所载货物进行处理”的通知,催促B公司支付运费,同时将该通知抄送了一份给A公司。B公司迅速作出反应,同意支付运费,但对于超过238500美元的滞期费等其他费用是A公司的违约所致,应由A公司负责。承运人轮船公司当然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