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3日发布2005年71号公告,决定从即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丙烯酸酯所使用的反倾销措施。
2005年6月1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将于2005年11月23日终止,并规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正式期终复审申请。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11月23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