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24日,首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经深圳罗湖口岸享受CEPA零关税进口。该批手表的品牌为香港自有品牌“FRANCISDELON”,共126只,进口总值为6.592万港元,优惠税款约1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为充分落实CEPA优惠政策,海关总署联合国家相关部委对香港钟表行业开展了一次全面的调研,制定了对香港钟表商更适用的原产地标准,在原来的的标准上,增加了“外观设计在香港完成并属香港与内地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香港自有品牌的手表”的要求。该香港自有品牌手表须在表壳上刻有明显的香港原产标记,如“香港制造”、“MadeinHongKong”或“HongKong”等字样。据了解,是否为“香港制造”必须经由商务部和香港工业贸易署及香港海关共同认定。
“香港自有品牌”是指:
1.品牌拥有人必须为香港注册公司,并持有有效的香港商业登记且工厂登记满一年。
2.品牌拥有人根据香港《商标条例》申请注册为钟表类产品的商标,并成为有关商标的注册拥有人。
3.商标/品牌的注册包括香港原创品牌或由香港注册公司收购的外国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