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发改委的要求,06年将严格控制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成品油。
2005年12月1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06年汽、煤、柴油的出口数量,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核定,海关按照核定数量放行。除辽宁西太平洋、湛江东兴炼厂以及部分必须履约的长期合同外,不再批准其他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中石油公司、中石化公司与境外企业签订的长期合同中必须履约出口的(包括供应港、澳航煤等),尽量从上述企业加工贸易出口量中安排,确有困难的可按一般贸易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