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商: 1.配额管理出口商品,应填写出口配额指标单位的进出口企业全称; 2.般许可证管理出口商品,应填写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的全称; 3.还贷、补偿贸易项目出口,应填写有出口经营权的代理公司全称; 4.非外贸单位经批准出运货物,此栏可填写该单位名称; 5.企业编码,应按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编定的代码填写(下同)。 二、发货人 1.配额招标商品(包括有偿和无偿招标)的发货人与出口商必须一致; 2.其他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发货人原则上应与出口商一致,但与出口商有隶属关系的可以不一致; 3.还贷出口、补偿贸易出口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时,发货人与出口商可以不一致。 三、出口许可证号 由发证机关编排 四、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1.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三个月。供港澳(不包括转口)鲜活冷冻商品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月。 2.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六个月。 3.许可证证面有效期如需跨年度时,可在当年将许可证日期填到次年,最迟至二月底。 五、贸易方式 1.此栏内容有: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边境贸易、出料加工、转口贸易、期货贸易、承包工程、归还贷款出口另国际展销、协定贸易、其他贸易。 2.进料加工复出口,此栏填写进料加工。 3.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时,贸易方式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 4.非外贸单位出运展卖品和样品每批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此栏填写“国际展览”。 5.各类进出口企业出运展卖品,此栏填写“国际展览”,出运样品填写一般贸易。 六、合同号 1.指申领许可证、报关及结汇时所用出口合同的编码。 2.原油、成品油及非贸易项下出口,可不填写合同号。 3.展品出运时,此栏应填写外经贸部批准办展的文件号。 七、报关口岸 指出运口岸,此栏允许填写三个口岸,但仅能在一个口岸报关。 八、进口国(地区) 指最终目的地,即合同目的地,不允许使用地域名(如欧洲等)。 九、支付方式 此栏的内容有:信用证、托收、汇兑、本票、现金、记账和免费等。 十、运输方式 可填写海上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固定运输。 十一、商品名称和编码 按外经贸部发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的标准名称填写。 十二、规格等级 1.规格等级栏,用于对所出商品作具体说明,包括具体品种、规格(如:水泥标号、钢材品种等),等级(如兔毛等级)。同一编码商品规格超过四种时,应另行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劳务出口物资”也应按此填写。 2.出运货物必须与此栏说明的品种、规格等级相一致。 十三、单位 指计量单位。非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此栏以“批”为计量单位,具体单位在备注栏中说明。 十四、数量、单价及总值 1.数量表示该证允许出口商品的多少。此数值允许保留一位小数,凡倍数超出的,一律以四舍五入进位。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均为1。 2.单价是指与计量单位相一致的单位价格,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则为总金额。 十五、备注 填写以上各栏未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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