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7日上午从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在京召开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会议上获悉,自1992年至2005年上半年,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共检验进出口商品6164万批,货值25954多亿美元,约占同期中国进出口总额的37.5%,其中查出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四十八万批,货值四百七十三亿美元。
据了解,原《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于1992年10月迄今为止施行13年来,在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加入WTO,2002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修订了198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新修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6章63条,分为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与原实施条例相比,新实施条例增加、完善了代理报检管理、验证管理、风险预警机制、检验内容、检验方式和对不合格进出口商品的处理、对高风险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对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
新修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于2005年8月31日以国务院第447号令公布,将于2005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在今天的大会上指出,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强化了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能,理顺了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为检验检疫部门执法提供了更有力、更详尽的法律保障。
据悉,新法明确,进口废物当以走私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