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种类很多,常见的有:
1.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由于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所以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多。
2.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是指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由于货运单据代表着货物的所有权,控制单据就意味着控制了货物,故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以后,再由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函,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履行付款。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保兑行一经保兑,就和开证行一样承担付款责任。所以,保兑信用证是一种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出口方安全收汇是非常有利的。不保兑信用证是未经保兑的信用证,即一般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4.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金额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二受益人,即受让人。这种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而第二受益人则通常是实际供货人。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注明“可转让”字样,否则,只能作为不可转让信用证使用。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得将所持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任何人的信用证。
5.循环信用证
当买卖合同的交易数量较大,需要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分期分批交货时,如分批开证,不仅要增加买方的开证费用,而且卖方不能获得收取全部货款的银行保证。对此种交易,可使用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完规定的金额后,可以重新恢复信用证原金额再度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时间、次数或余额为止的信用证。
6.对开信用证
在以一种出口货物交换另一种进口货物,货款需要逐笔平衡时,交易双方互相开立的信用证为对开信用证。当交易双方进行互有进出口和互有关联的对等交易时,可使用对开信用证,即双方都对其进口部分向对方开出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两张信用证互相联系、互相约束、互为条件。任何一张信用证的开证人和受益人分别为另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开证人;任何一张信用证的开证行通常就是另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两证的金额大致相等;两证往往同时生效。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贸易、补尝贸易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业务。
7.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指中间商收到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该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立一张内容近似的新证给供货人,这另开的新证称为对背信用证。
8.预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是开证行授权付款行,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与其他信用证相反,是受益人收款在前而交单在后。等货运单据交到后,付款行再扣除预交货款本息。为引人注目,这种预交货款的条款常用红字打出,故习惯称为“红字条款信用证”。不过,现在信用证的预支条款并非都是用红字表示,但效力相同。
9.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代表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实际上是银行保函性质的支付承诺:①支付债务人承担的负债;②债务不履约时负责偿付。备用信用证是美国的创造,是在债务上违约时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