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位在企业做财务的朋友聊天,他说,最近一笔信用证项下的业务做“亏了”。我不觉奇怪,做“信用证项下的出口生意”,各项开支都可以计算,收汇应当是“靠得牢”的,怎么会“亏”呢?便说,你们大概是成本核算不“精”吧。
他说:“‘单证不符’,对方拒付”。接着,又补充了一句:“其实,那个客户早就将货物提走,卖掉了。可是,到我们这里来,还要‘拒付’!”我不由吃了一惊,说道:“客户既然已经将货提走,那么,他是怎么拿到‘提单’的?如果开证行拒付,照理说,提单应当仍在开证行,也就是说,货还在码头。根据‘国际惯例’,只要进口商提走了货物,船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就视同他们已经‘接受’了这套单据,而不必再管什么‘单证不符’了。换言之,对方就应当付款”。
我顺便问:“你们是将单据交到哪家银行‘议付’的?”他报出一家“外资银行”的名称。此事也能说明一个问题,有的银行职员对“国际惯例”理解得不够透彻。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一些国内银行,由于长期作为“外贸专业银行”,拥有众多的国外分支机构及代理行网络等,对于“外贸结汇”的一系列国际规则,早就轻车熟驾。如果我们的外贸企业今天仍能利用他们续做“国际业务”,以他们的人才及积累的“经验”而论,应当少走许多“弯路”。其次,如果续做“打包贷款、押汇”等也较为方便。
现在多数民营企业初涉外贸结算领域,对于某些银行的“高费额”熟视无睹,以为“外贸结汇费用”,原本就“应该是这么高”的。
选择
结算方式与品种选择至关键
除了在结汇时要挑选“合适”的银行外,外汇结算“方式与品种”的选择也是关键的一步。现在,虽然国际结算的品种不断创新,但是,主要种类还是“汇款、信用证、托收、银行保函”等几种。其中,以“信用证结算”费用最高,因而,银行承担的风险最大,出口商的收汇保障也最多;“托收结算方式”的银行收费较为“便宜”,这是指与信用证结算方法相比而言的;当然“汇款结汇方式”最为简便,银行承担的风险最少,自然,费用也最低。因而,后两种结汇方式,买卖双方都要承担较多的结汇风险。
但是,我们也可以采用一些“灵活”的方法来处理以上各种“国际结算方式”,运用“国际惯例”的某些基本特色,“补救”上述结算方式的不足之处,达到“少付费”,却也能获得相同的“安全收付汇”保障。
例如,采用一笔交易同时使用两种不同的结算方式,即一部分金额做“信用证结算”;另一部分金额做“托收结算”方式。譬如,有十万美元货值的进口商品,一部分货款(如60%)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部分金额(剩下的40%)由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连同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议付银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商作为“托收结算”方式收取剩余货款。
做法是,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和托收项下的货款,分别开立两张汇票,全套单据附在“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内,而“托收项下”的货款则另开立一张“光票”。为了安全收汇起见,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在信用证的条款中规定,开证行一定要在托收的“光票款项”收妥后,才可以交单。
采用这种结汇方式,进口商的“支付光票票款”与否,即成为“交单”的前提条件。这样做,对于买卖双方都有利,出口商的收汇得到了保障。但是双方的费用却可以节省许多。
还有一种“收汇”既安全,又“省钱”的办法,就是“汇款”与“托收”并用。
例如,有10万美元的货物要出口,卖方可先向买方收取一部分订金,用T/T方式汇入(如30%货款)。等货物装船后,再将全套单据(包括提单)拿到银行去做“托收”,要求进口商支付了余下的70%货款,才能取得“代表货物”的整套单据。
使用此种方式结汇,如果进口商到时不来“赎单”,出口商已经有40%的“预付款”在手,货物还可以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风险相对就小,改善了“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较为不利”的特性。
在外贸实务上,做到既要“安全快速收汇”,又要“省钱”,同时,也可以达到比预期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