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安全运输与经营规模相关
评分办法是否偏袒国有企业、经营规模是否应占主导地位成为法庭焦点。
原告认为,依照投标资格,能够取得一类客运班线经营资质的企业已能胜任渝黔高速公路客运任务。市运管局在进行资格审查后,将投标者经营规模作为评标重点,甚至超过了本该作为重点的服务质量、安全等因素所占分数总和,“这种做法明显偏袒规模大的国有运输企业,排斥潜在投标人,其结果是造成和助长垄断经营。”
市运管局认为,高速公路运输的高速特点,决定其相对于普通线运输的高风险性,因此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当重要,而企业是否具备较大规模与抗风险能力息息相关。经营规模还应包括企业从业经验、质量信誉、安全保障、服务质量等,将该项总分定为36分没有违反公平原则。此外,客运班线评分办法无全国统一标准,招标文件没有违背法律规定。
代表
关注运输行业垄断现象
李惕新等市人大代表表示,关注本案目的是为了解《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是否落到实处。他们认为,渝强公司状告市运管局的意义不在于谁输谁赢,而是我市能否真正全面打破行业垄断局面,推进运输等领域改革。
李惕新代表称,他们将正式启动监督程序继续关注本案,促进政府职能部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渝北区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