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给货运外挂车辆套上了“紧箍咒”。
目前,浙江全省各地都存在许多在外省注册登记,但实际仍在本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车辆,俗称外挂车辆。这些外挂车辆不仅造成本省养路费等规费的大量流失,造成正常维护管理、车辆审验等诸多困难;同时,对本省籍车辆也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而现有的执法依据主要是根据《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外挂车辆从第四个自然月起,才能由驻地征稽机构查验原驻地养路费票证后,按当地标准征收养路费。然而,由于车辆流动性大,很难界定他是否已经超过了3个月,具体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修订后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本省驻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须到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并按本省规定缴纳规费。驻点经营是指外省籍的营运车辆,其货物运输连续两次以上起讫地都在本省境内,或者起讫地一端为本省境内,另一端为车籍地省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这样,具体执行起来就比较容易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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