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征收方案》日前经浙江省政府批复,11月1日起施行。实施收费后,通过科学测算,浙江港航管理部门在如何加大航道建设投资力度与不增加船户负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根据2004年营运船舶跟踪调查资料计算,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月度统缴标准按3.00元/吨计算,约占船户月营运收入的2.8%,船户应该能够承受。"近日,浙江省港航管理局负责人就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征收标准向记者如是说。这份关系到航行于浙北干线的数万船户切身利益的《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征收方案》(简称《方案》),也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合理收费确保运营效率
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浙北航区共发生242次堵航,受堵船舶达88万艘次。堵航造成建材价格突涨、电厂燃料告急,社会经济损失严重。
为了缓解堵航压力、提高船舶运营效率,去年,浙江省政府将浙北干线航道改造项目列为全省内河"四自"工程,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那么实施收费后,会不会给运营效率带来新的矛盾?浙江省港航管理部门对此早已充分考虑。在确定通行费征收方式时,浙江省各级港航管理部门决定原则上不以停航缴费方式实现航道收费,而是利用已有的设施,以签证、过闸缴费或电子识别收费的方式来实现。为简化征收程序,降低征收成本,方便船户,通行费的征收将充分利用现有的管理资源,委托浙北航区各港航管理单位代征,征收方式采取统缴与航次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船舶的经营实际,对浙江省籍长期在浙北干线航道营运的船舶,其通行费征收方式以统缴为主,在船户缴纳每月水路规费时一并征收;对外省籍和浙江省籍临时在浙北干线航道营运的船舶,其通行费征收方式以航次征收为主,在船舶到港或出港时予以征收。
此外,为保障航道畅通,在加快浙北内河航道网络化建设的同时,浙江省各级港航管理部门一方面加大巡航查力度,消除堵航隐患;另一方面加大科技和设备投入,建立干线航道视频监控系统,更新和投入疏航和打捞设备。
资金全部用于建设和还贷
浙江省港航管理局负责人认为,"四自"航道模式的最大意义在于,推进了水运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打破了内河航道建设的单一靠政府投入的现状,拓宽了社会资本进入航道改造项目的渠道。
对于船户和经营人最关心的回收资金走向问题,浙江省港航管理局负责人表示,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的收入,全部存入省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浙北干线航道的建设和还贷。
浙江省政府表示将一如既往地全力支持建设,并根据航道运量的大小、开发的潜力、成本的高低,调节投入的资本金比例。同时,政府相关负责人特别强调,"不是以后所有航道都搞'四自'"。政府将通过对资本金的调节,实现对公益事业的推动,继续重视和支持水运建设的发展。例如杭甬运河政府将投入70%的资本金。"相信政府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能力将不负众望。"
据了解,浙江省各项"四自"工程项目进展顺利,余杭武獐线已完成施工图审查,土地审批已上报国务院;湖州武新线、湖州妙湖线航道工程完成工可调整工作,已报省发改委批复;杭甬运河、嘉兴嘉于硖线已全线开工建设,浙江省港航管理局已获银行授信贷款25亿元,用于内河航道的新建改造项目。
《方案》充分考虑船户利益
船户们都会在心中这样盘算:航道改造能减少多少由于堵航造成的运营损失?能增加多少由于提高船舶周转率带来的收入?航道收费会不会增加运营负担?以跑船为生的船户盘算这些无可厚非,作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也在替船户们算着这笔账,力求在加大航道建设投资力度和不增加船户负担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浙江省港航管理局负责人十分肯定地表示,随着浙江省内河干线航道网络化的建设,可以根治航道堵航事件的发生,减少堵航造成船舶停航的损失,提高船舶的航次周转和营运率。以100吨级船舶为例,现在每个航次船吨产值20元,每月增加一个航次,船舶即可增收2000元。另一方面,随着内河干线航道网络化的建设,有利于船舶运力结构调整,促进大吨位标准化船舶的发展,从而降低船舶单位运输成本。目前100吨级船舶吨公里成本为0.053元,200吨级船舶吨公里成本为0.043元,船舶吨位从100吨升级到200吨后,单位运输成本将下降19%。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相关部门根据运量、成本、资金、年限四大因素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船户、用户、货主三者与业主之间的相互联系,以求实现多赢:货主通过规模生产,降低生产成本;船户通过船舶周转次数增加,摊低运输成本;用户通过产量增加从而降低市场价格;业主通过收取一定的费用达到投资的回报。
对于征收航道通行费,多数船户给予了理解和支持。"浙嘉兴货00427号"船船主章琴玉说,"只要航道保持畅通,每个月能多跑几个航次,适当地交点通行费也是可以承担的。"
就如何对航道经营人实行监督、切实保障船户利益问题,《方案》明确规定:"四自"航道经营人应严格按照浙江省交通厅和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超标准收费和增加收费项目;船户有权拒绝交纳超标准和范围的费用,如"四自"航道经营人已征收额外费用,应全额返还;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应加强监管,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如有发生,船户可向其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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