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1) 购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款)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纳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2) 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销售明细账与销售发票等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
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和销售明细账,必须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3) 盖有海关验乞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报退税时附送。但对少数出口业务最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财务制度件权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缓延在3个月期限内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营扣回已退(免)税款。
(4) 出口收汇单证。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单证清查一次。在年度终了后将企业上一年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算。除按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的货物外,反映党提供出口收汇单而没有提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