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赔款的处理
(一)如被保险桐油经检验和化验证明已发生短少或损失时,必须同装船时的检验和化验报告相比较,估定损失数额。如发生全损,以上述第四条(一)款2项规定的装运量作为计算的标准。
(二)如根据化验报告中的鉴定被保险桐油品质上有变异时,本保险按实际所需的提炼费用(包括提炼后的短量、贬值、运输、人工、存仓、保险等各项费用)减去通常所需的提炼费用后差额赔付。
(三)一切检验和化验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负担,但为了决定赔款数额而支付的必要检验和化验费用,可由保险人负担。
(四)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4.活牲畜、家禽的海上、陆上、航空运输保险条款一九七六年一月一日修订
本公司办理活牲畜、家禽的海上、陆上、航空运输保险,其条款规定如下:
一、责任范围
对于活牲畜、家禽在运输途中的死亡,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二)属于发货人所负责任;
(三)由于战争、工人罢工或运输延迟;
(四)在本保险开始时,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健康状况不好;
(五)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因怀仔、防疫注射或接种所致的死亡;或因传染病、患病,经管理当局命令屠杀或因缺乏饲料而致的死亡,或由于被禁止进口或出口或检验规格不符所引起的死亡。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活牲畜、家禽装上运输工具时开始直至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为止。如不卸离运输工具,最长的保险责任期限从运输工具抵达目的地当日午夜起算,以十五天为限。
在保险有效的整个运输过程中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必须妥善装运,专人管理,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四、货损检验及赔款
(一)被保险活牲畜、家禽运抵本保险单所载目的港或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并做到:
如发现被保险活牲畜、家禽死亡,应即向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陪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当地无本公司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可找当地检验机构代为检验。
如发现被保险活牲畜、家禽的死亡涉及承运人或有关当局的责任,被保险人应即以书面方式向承运人或有关当局索赔。
(二)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提单、发票正本或副本;
主管当局对事故和牲畜、家禽死亡的证明;
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必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三)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在最后目的地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一年。
(四)在活牲畜、家禽遇险后,由于彼保险人立即采取的有效抢救、防损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负责补偿,但补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五、争议的处理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之间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根据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需要仲裁或诉讼时,仲裁诉讼地点在被告方所在地。
5.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碰撞、倾复、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及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柜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早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赔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6.进口集装箱运输保险特别条款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修订
一.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按原运输险保险单责任范围负责,但保险责任至原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终止。
二.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原箱未经启封而转运内地的,其保险责任至转运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三.如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港集装箱转运站,一经启封开箱,全部或部分箱内货物仍需继续转运内地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征得目的港保险公司同意,按原保险条件和保险金额办理加批加费手续后,保险责任可至转运单上标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四.集装箱在目的港转运站,收货人仓库或经转运至目的地收货人仓库,被发现箱体有明显损坏或铅封被损坏或灭失,或铅封号码与提单、发票所列的号码不符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应保留现场,保存原铅封,并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检验。
五.凡集装箱箱体无明显损坏,铅封完整,经启封开箱后,发现内装货物数量规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因积载或配载不当所致的残损不属保险责任。
六.进口集装箱货物残损或短缺涉及承运人或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先向有关承运人或第三者取证,进行索偿和保留追索权。
七.装运货物的集装箱必须具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如因集装箱不适货而造成的货物残损或短少不属保险责任。
7.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火车、汽车)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陆运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复、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陆运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款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为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且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需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索期赔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8.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1.暴风、雷电、地震、洪水;
2.陆上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复或出轨;
3.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的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4.隧道坍塌、崖崩、失火、爆炸。
(二)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的损坏或者车厢内贮存冰块的溶化所造成的解冻溶化而腐败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工具没有隔温设备或没有车厢内贮存足够的冰块所致的货物腐败。
(四)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上的不合规定及骨头变质所引起的货物腐败和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起地点的冷藏仓库装入运送工具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入仓库时继续有效,但最长保险责任以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车站后十天为限。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应尽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任何部分有腐败或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由其在本保险责任终止前确定腐败件数或损失程度。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体辞海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的往来函电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