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赔款的处理
(一)本保险对同一标记和同一价值或不同标记但是同一价值的各种包、件、扎、块、除非另有规定,均视作同一重量和同一保险价值计算处理赔偿。
(二)本保险的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9.邮包险条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邮包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复、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邮包一切险
除包括上述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邮包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邮包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邮包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终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邮包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取包裹,当发现被保险邮包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邮包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邮局索取短、残证明,并应以书面方 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邮包,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邮包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邮包收据、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 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邮包递交收件人时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10.锈损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锈损,负责赔偿。
11.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保险货物遭受下列损失,按保险价值负责赔偿:
1.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
2.整件提货不着;
3.根据运输契约规定船东和其他责任方免除赔偿的部分。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遇有第1项所列的损失,必须在提货后十日内申请检验;遇有第2项损失必须向责任方取得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本公司有权收回被 保险人向船东或其他有关责任方面追偿到的任何赔款,但其金额以不超过本公司支 付的赔款为限。
12.受潮受热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气温突然变化或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致 使船舱内水气凝结、发潮或发热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13.渗漏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液体 储藏的货物因液体的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败等损失,负责赔偿。
14.破损、破碎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撞、受压造成的 破碎和碰撞损失,负责赔偿。
15.混杂、沾污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混杂、沾污所致的损失, 负责赔偿。
16.钩损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遭受钩损而引起的损失,以 及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均负责赔偿。
17.短量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散失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负责赔偿,但正常的途耗除外。
18.淡水雨淋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因直接遭受雨淋或淡水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包装外部应有雨水或淡水痕迹或有其他适当证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并在提货后十天内申请检验,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9.串味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食用物品、中药材、化妆品原料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其他物品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损失,负责赔偿。
20.包装破裂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二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包装破裂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继续运输安全所需要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均负责赔偿。
21.邮包战争险条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邮包经邮局收讫后自储存所开始运送时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送交收件人为止。
注:本条款系邮包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邮包保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
22.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火车)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
(二)各种常规武器包括地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它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运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的火车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火车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火车,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四十八小时为止。
(二)如在运输中途转车,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 以火车到达该中途站的当午夜起算满十天为止,如货物在上述期限 内重行装车续运,本保险恢复有效。
(三)如运送契约在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一)款的规定终止责任。
注:本条款系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
23.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保险单注明承保罢工险时,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为或行为所一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运用所致的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因此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
注:本条款系各种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各种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
24.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炸弹所致的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它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地飞机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飞机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飞机,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飞机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 天为止。如被保险货物在中途港转运,保险责任以飞机到达转运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俟装上续运的飞机时再恢复有效。
注:本条款系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
2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限,海轮到达上述目的港是指海轮载该港区内一个泊位或地点抛锚、停泊或系缆,如果没有这种泊位或地点,则指海轮载原卸货港或地点或附近第一次抛锚、停泊或系缆。
(二)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俟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
(三)如运输契约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一)款的规定终止责任,如需运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于续运前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可自装上续运的海轮时重新有效。
(四)如运输发生绕道,改变航程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变,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情况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注:本条款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
26.易腐货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对所保货物因市场变动所致的损失或由于延迟(不论是否由于所保危险或其它原因所致)而引起的损失或腐败,概不负责。
27.卖方利益保险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系卖方利益保险,负责赔偿货物在遭受本保险单载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责任范围内的卖方损失。但本保险仅在买方不支付该项受损货物部分的损失时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将其向买方或第三者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如对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利益或赔款转让,保险人即解除其全部责任。
28.码头检验条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订
本保险承保的偷窃、短少损失,以本保险货物到达最后卸货港卸至码头货棚时为止。如在上述地点发现损失,必须向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确定损失。被保险货物在此以后所遭受的偷窃、短少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原有的责任起讫的规定应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