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靠港船舶加油是沿海燃油供应公司重要的业务来源。但是,船舶加油后油款拖欠又是这些供油公司十分担心的事,尤其是对于异地船舶,往往一走了之,如何追回油款更是涉及海商领域的专门法律规定,一直是燃油供应商所困扰的事。日前,天津海事法院在秦皇岛开创性地采取了扣卸期租船人的燃油的方法为秦市某油料供应公司成功地追回了油款。
2006年3月28日,秦皇岛某油料供应公司一纸诉状将海南某船务公司告上天津海事法
院秦皇岛审判庭,请求法院为原告讨回拖欠的油款80余万元。原来,秦皇岛某油料供应公司(下称原告公司)和海南某船务公司(下称被告公司)曾签订供油协议,约定由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期租的船舶加油。原告公司先后为被告期租的多艘船舶供应燃油累计价值达80多万元,被告公司拖欠款项拒不偿还,先是以种种理由百般推拖,后来甚至“下落不明”。无可奈何的油料供应公司只好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将讨回公道的希望寄托于天津海事法院秦皇岛审判庭。同时,原告公司向秦皇岛审判庭提出对被告所期租并停泊在秦皇岛港“东鸿118号”号轮的燃油予以扣押。
接到申请之后,秦皇岛审判庭对此案件非常重视,在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时很快发现了此案的难点所在:被告所斯租的“东鸿118号”轮船东是浙江某船舶公司,被告与船东之间签订的是船舶定期租赁合同;从现行法规定来看,船东对定期租船承租人拖欠的油款并不负偿还义务,法院也不能对该船东所属的船舶实施扣押。因此,以往遇到此类情况,供油公司不能对船公司采取任何法律上的强制手段,只能眼睁睁看着船舶“来去自如”而望船兴叹。秦皇岛审判庭的法官们并没有知难而退,根据租船合同中约定被告负责供应燃油,“东鸿118号”轮上燃油应属于承租人所有。法院虽然不能对“东鸿118号”轮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但对该轮上燃油却可以实施强制扣押。据此,天津海事法院秦皇岛审判庭立即果断地作出对“东鸿118号”船舶燃油实施强制扣押的民事裁定。
在扣押船载燃油的民事裁定作出之后,强制执行的过程更是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首先,当法官将民事裁定收和协助执行通知向“东鸿118号”船舶送达时,由于船上所有船员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了解而表现出极大的反感,他们以船上燃油系由船员集资垫付为由拒绝协助配合保全的执行,有的人情绪激动甚至有暴力对抗的倾向。为争取“东鸿118号”轮船长及船员的协助配合,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后果,法官们将船长、轮机长及船员代表请到秦皇岛审判庭,耐心地讲解此案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以及应协助的事宜,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说服工作,并当即指出抗拒法律所引起的严重后果,当天的工作一直持续到深夜的时候,船员才口头表示可以协助配合法院完成燃油扣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