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9年10月16日,某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承保自鹿特丹运往上海的29卷装饰纸。投保人为某木业公司(以下称木业公司),收货人是某装饰耐火板公司(以下称收货人),保险条款为一切险附加战争险。该批货物1999年10月6日装船,某外运公司(以下称外运公司)的德国代理人签发了以外运公司为承运人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承运船舶为某船公司的“HANJINSAVANNAH”轮。该轮1999年11月6日抵达上海,11月16日收货人开箱后发现货物有水湿现象,遂由理货公司出具了发现货物水湿的报告。11月23日,保险公司委托某公估行对受损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认定货损原因系运输过程中淡水进入集装箱所致,货物实际损失为23,521.96美元。保险公司依保险条款向收货人赔偿后,取得代位求偿权益转让书,并据此向外运公司和承运人某船公司(依据“HANJINSAVANNAH”轮名称,猜测其船东为韩进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处两被告赔偿损失。
【审判】
法院认为,此案是一起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纠纷。并查明:1、保险公司与木业公司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且有效;2、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条款向收货人赔偿后得到权益转让书,取得了涉案货物的代位求偿权;3、被告外运公司是涉案货物的承运人;4、货损的价值以公估行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5、原告仅凭承运船舶名称“HANJINSAVANNAH”轮猜测但没有证据证明韩进公司是承运船公司,该公司不承担责任。
因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外运公司赔偿原告货物损失23,521.96美元;驳回对被告韩进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外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