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因承运进口货物损坏,大连第三橡胶厂(申请人)、大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申请人)要求日本东京昭和海运株式会社(被申请人)赔偿其货物损失。
案情
1986年7月11日,大连第三橡胶厂、大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日本东京昭和海运株式会社经营的“光荣斯倍加”轮承运其从日本购进的12093条旧轮胎严重变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经营的“索迪亚娜”轮。
经查,被申请人所经营的“光荣斯倍加”轮装载两申请人从日本购进的旧轮胎分别为68900条和2000条。该轮同航次载运的货物还有钢管、树油脂等。1985年8月19日,该轮由名古屋起航,途径门司、山崎和青岛等地于11月6日抵大连港。卸货时申请人发现货损,后经辽宁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分局检验证实:由于承运人配载不当,造成12093条轮胎严重变形,总损失计人民币70万元。两申请人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大连分公司,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赔,被申请人置之不理。为此,两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所属的另一条船“索迪亚娜”轮来大连港之际,向法院提出扣船申请,以保全其海事请示权。
法院认定
“索迪亚娜”轮与“光荣斯倍加”轮均属被申请人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于1986年7月16日在大连港扣押了“索迪亚娜”轮。7月22日,日本船东保赔协会代表被申请人出具了20万美元的担保,使被扣船获释。
8月1日,两申请人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大连第三橡胶厂向原被申请人索赔27,631,477.92日元,大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4,349,809日元。两原告在收到赔付金后,即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海事海商选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