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定了船舶定线制的水域,错走航路会导致碰撞事故的发生。在未制定船舶定线制的水域,错走航路可能使会遇的双方误解对方的航行意图而碰撞,轻则造成船体受损,重则船舶沉没、人员伤亡。
如果船舶在航道、航路附近搁浅、触礁,那么其他过往船舶的正常航行就有可能因救助活动而受到影响;如果船舶在航道、航路沉没,一方面,其他过往船舶会因沉船碍航或不能航行。另一方面,打捞沉船的作业有可能使航道暂时断航而影响航运生产。因此,船舶错走航路不仅会损害航行个体的利益,也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船舶错走航路造成的搁浅或沉没事故有可能导致通航水域水文条件恶化,从而对通航安全产生不良影响。如船舶一旦沉没在原本就不够宽的航道或河道内,就有可能改变流态,形成沙包、浅滩,使航道或河道变得更狭窄。
船舶错走航路,一旦引发搁浅、触礁、碰撞、沉没事故,造成船体破损,发生溢油、溢货就有可能导致水体污染,进而伤害生态系统,使捕捞业、养殖业、饮水业、食品业、旅游业等受到影响。
从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提供的2004年407件事故报告分析,因船舶错走航路而导致的事故有106件,占23.6%。在对这些事故分析后发现,导致船舶错走航路的原因不外乎“水文气象”、“设施设备”、“人为因素”三个方面的原因。
由于水文气象原因,或因雾、雨、雪、沙尘导致能见度低下看错航标而错走航路,或未能觉察风、浪、流、潮等的作用而偏离航路。
由于设施设备原因,或因主机失控、舵机失灵而偏离航路,或因导航设备、定位仪器等损坏、失灵而错走航路,或因未能觉察定位误差进而错走航路。
由于驾引人员原因,或因紧急避让之后而未能及时回复航路而迷失,或为减少风力的影响,不得不采用之字航法而偏离航路,或为抄近道而错走航路,或为追越前船而驶入逆向航路,或因不知悉、不熟悉当地有关航路的规定和有关航路的设置而错走航路,或因航行安全意识不强随意航行而错走航路。
由于不同的航路通常被设置在同一个平面上,因此当不同航路相互交叉时,船舶同时抵达交叉点则意味着发生碰撞。因此,所谓“错走航路”还意味着船舶不恰当地使用航路或不能妥善地控制航速或躲避航路中的船舶。
针对船舶错走航路的原因,可以通过以下途径防止:船东或船舶经营人应努力向船员提供完备或尽可能优质的航行设施、设备,使船舶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船东或船舶经营人应向船员提供完备的航行资料和齐全的航行图书,并督促船员按照海事机关发布的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对所使用的航行图书及时修改,确保其有效性。
船东或船舶经营人—方面有责任雇用或聘用熟悉水域通航环境和航路状况,熟悉航路的设置、规定和有关的航行规则、掌握了灾害天气情况下把握船位技艺的船员驾驶和操纵船舶,另一方面有责任不断强化船员的航运生产安全意识,努力提高所雇或所聘船员的航行业务素质,使之不犯错走航路的错误。
就船员维护自身利益而言,应该自觉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在即将进入其不熟悉的水域时,应有权利或请其船东、船舶经营人同意临时聘请引水员和有资格的、熟悉当地航路的驾引人员。
政府有关部门亦可以在通航流量较大的水域推行或实施船舶定线制、分道通航制,亦可以建设必要的电子交通管理系统,及时发现、纠正船舶错走航路的行为,提醒错走航路的船舶及时回到正确航路,并把“有船错走航路”的信息及时通报附近船舶注意。
作者:张晋文(交通部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