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凡外贸出口企业或承运经由福州江阴国际集装箱码头出口外贸重箱的港外堆场、拖车公司,其车辆经下述地点的通行费按实际发生额退费。
经福州市域内连江、鳌峰大桥、青口、闽清、闽侯上街、南屿收费站的道路通行费按实际发生额退费,经高速公路至江阴港区的道路通行费按福州市域范围相应收费站点间通行费予以退费;南平、三明、宁德、莆田等从江阴港区出口的货源,除享受福州市域内退费政策外,各再退一个站点集装箱公路通行费。该办法试行至2006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由福州、福清两级财政与福州新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各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