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UK船东互保协会获知讯息表示,自2006年元月起,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新规定,即2004年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204套修正案)(以下简称《国际危规》)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所有缔约国中强制生效,同时,《国际危规》2002年版(第3104套修正案)应停止使用。
根据澳大利亚海事局2006年第2号“海事通告”通知,新的一期海事令第41部分—危险货物运输(MO41)于2006年1月1日生效,MO41除了通知《国际危规》第3204套修正案生效以外,还详细载明新的检验规定,该新规定使得澳大利亚海事局的检验人员可以采取更有效的措施,促使有关方履行其在包装、积载和运输危险货物,特别是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方面的相关义务。许多地区的港口监管机关也正在实施类似的规定。
上述“海事通告”要求所有参与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需要熟悉1912年《航海法》第253分节第(1)和(2)部分关于错误描述危险货物的处罚的规定,以及第253A节第(2)部分关于不当包装、积载和运输危险货物的处罚。
“通告”提出下列建议,以确保有关方履行在包装、积载和运输危险货物方面的要求:
为了保障参与运输和装卸危险货物的所有人员的安全,需要确保危险货物的包装适当以及相关货运文件所记载的内容准确无误。
从事危险货物的包装以及危险货运档的制作的人员需要具有从事此类工作的相应的能力。如果需要申报集装箱的包装以及集装箱内载货物的包装,直接负责监督上述工作的人员需要完成此种申报。
公司的管理人员需要确保已向有关人员提供与其工作和职责相应的培训。关于培训的进一步指引参见《国际危规》第1.3章。
负责接收危险货物安排出运的人员仅在确信货方切实遵照《国际危规》的规定托运货物以及提交相关档时,方可接收危险货物安排出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