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于2004年宣布自2005年4月1日起完全实施ISPM15,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除美国外)需符合ISPM15的要求或按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IFA)批准的方法进行处理和证明。该措施完全生效之后,对不符合进口要求的木质包装材料,将实施退运处理。加拿大也提供了一定的过渡期,时间为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准许向其出口木制包装的国家在此期间使用识别标志或使用证书代替标志。并对非易感染的木质包装采取简化的强制措施。另外,从2004年1月起将向出口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通报木质包装未经适当处理和加施标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