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介绍| 船公司简介| 全球机场| 航空公司| MSDS编码| 贸易手册| 物流百科| 外贸单证| 报关实务| 风险防范| 案例警示
锦程物流网资讯中心工具物流百科 > 正文
在线客服

    国贸运输交货时间及规定 收藏

  •   一. 交货时间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FOB、CIF、CFR三种贸易术语都属于装运港交货,所以习惯上常把“交货”与“装运”等同。但要注意发生的例外情况。

      1. 确定交货时间的方法

      (1)规定在某月内装运

      (2)规定在某月月底前装运

      (3)规定在某月某日前装运

      (4)规定在某几个连续月内装运

      (5)规定在收到信用证或货款后若干时间内装运

      (6)规定在合同签约后立即装运(“即期装运”或“尽快装运”)

      2. 规定合同的交货时间应考虑的因素

      (1)货源因素:即货源是否可满足交货时间。

      (2)运输因素:货物是否能按期运到合同规定的装运地点按时装运。

      (3)市场情况:有些货物的市场情况是随季节(或时间)变化的,应予注意。

      (4)商品情况:商品的防潮防热等特点应考虑季节、航线地理等因素。

      二. 港口条款

      装运港:明确无误地规定“装运港”是制定合同的重要环节。

      目的港:“目的港”通常由买方提出经买卖双方同意而确定。

      应注意:

      1.不能接受我国政府不允许进行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的港口为目的港。

      2.对目的港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一般不要使用“欧洲主要港口”、“非洲主要港口”等笼统的字句。为国际上对此并无统一的解释,而不同港口的装卸条件、运费和附加费,也可能有很大差别。

      3.货物运往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船”的条款,以利装运。

      4.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5.对内陆国家的贸易,一般应选择距离该国最近的、能够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除作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一般不可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地的安排。

      6.目的港港口名称重名问题。世界各国港口重名的很多。凡有重名的港口,应加注国名,在同一个国家有同名港的,则还须加注港口所在国的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