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派船接运货物
一、派船接运货物
履行FOB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应由买方负责派船到对方口岸接运货物。如合同规定,卖方在交货前一定时间内,应将预计装运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运输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在办妥租船订舱手续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将船名及船期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备货装船。同时,为了防止船货脱节和出现“船等货”的情况,注意催促对方按时装运。对数量大或重要物资的进口,如有必要,亦可请驻外机构就地了解、督促对方履约,或派人员前往出口地点检验监督。
进口公司对租船还是订舱的选择,应视进口货物的性质和数量而定。凡需整船装运的,则需洽租合适的船舶承运;小批量的或零星杂货,则大都采用洽订班轮舱位。
国外装船后,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和做好接货等项工作。
二、进口公司在租船订舱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班轮订舱
1.洽商班轮舱位时,注意与信用证装船日期衔接,保证按时在装运港接运货物。
2.应在订舱前查明班轮费率表有无附加费、有无折让回扣、其计价标准是尺码吨或重量吨。
3.班轮运输装卸费条件有多种,应注意与进口合同中的费用负担条件相衔接。
4.应确实了解所订班轮是否直达目的港、停靠港口多少、中途是否转船等。
(二)租用整船
1.应注意运输市场的行情状况。
2.必须了解装卸港口的情况。
3.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船型,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输和尽可能节约费用。
4.应了解各航线港口的习惯、运输契约的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