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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收藏

  •   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等货款的结算。这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大,往往要求买方以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货款则由买方按信用证规定或开加保函分期付款或迟期付款。

      1.分期付款(Payment by Instalments, Progressive Payment) 是指在产品投产前、卖方提供出口许可证影印本和银行保函的情况下,买方用汇付方式先向卖方交付部分货款或订金;其余货款可按生产(或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期偿付,买方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即期付款。在分期付款条件下,最后一笔货款,一般在卖方完成全部交货责任或承担质量保证期满,经检验合格后再予付清。

      2.迟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是指买方先用汇付方式支付一定比例的货款或订金,其余货款可迟期偿付;有的还可规定,按生产(或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期支付部分货款,其余大部分货款在交货(或完工)后若干年内分期付清。

      分期付款和迟期付款虽然在做法上颇为相似,但却有很大区别:

      (1)分期付款是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货款,是一种即期付现,因此买方不存在利息负担问题;而迟期付款中的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的一个较长时期内分期付清,是一种赊销,等于卖方提供一笔商业信代,因此,买方要向卖方支付利息。

      (2)采用分期付款,货物所有权是在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时随即转移;而迟期付款的货物所有权一般是在货物交付时转移,但这对卖方有一定风险。

      此外,还有汇付与托收结合、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结合等形式。我们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业务时,究竟选择那一种结合形式,可酌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