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商务部对部分自由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
发证机关:①许可证局 ②各地特派办 ③地方发证机构 ④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
(一)管理范围
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2012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包括:非机电产品、机电产品(包括旧机电产品)两大类,分为3个管理目录。
(1)目录一(非机电产品)
(2)目录二(机电产品)
(3)目录三(旧机电产品)只涉及旧胶印机一类。
2、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形(7种情形 掌握)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旧机电产品除外)
(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
(6)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进口许可证的。
(二)办理程序
1.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2.收货人可通过书面申请,也可通过网上申请。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对于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回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
4.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应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5、对于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予以收回并撤销。
(三)报关规范
1、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2、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对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
3、对实行“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内予以免证;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为3%予以免证。对“非一批一证”的大宗散装货物,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应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的允许溢装上限,即5%(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在溢装上限3%)以内计算免证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