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危险货物的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品质检验时,必须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性能检验结果单》。
2、出口危险货物的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时,必须提供《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检验检疫机构凭该单实施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并出具《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3、同一批号,不同使用单位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在《性能检验结果单》的有效期内,可以凭该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分证。
4、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本地区运输包装容器销往异地装货使用时,必须附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性能检验结果单》随该批运输包装容器流通,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受出口危险货物报检时,凭《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或分单(正本)受理品质检验和使用鉴定的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