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境烟花爆竹
我国对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和监管采取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相结合的办法。
(一)报检要求:
1、出口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提交书面登记申请。
2、对进口国以及贸易合同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其标准检验。
对长期出口的烟花爆竹产品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的检验。
3、检验检疫机构对异地出口的烟花爆竹的检验和监管采用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相结合的办法。凡非本地直接出口的,且以集装箱运往口岸出口的烟花爆竹,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换领《出境货物通关单》。
4、对在产地直接报关出口的烟花爆竹,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5、盛装出口烟花爆竹的运输包装,应当标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和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登记代码。
凡经检验合格的出口烟花爆竹,由检验检疫机构在其运输包装明显部位加贴验讫标志。
(二)、出口烟花爆竹的报检应提供的证单
1、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
2、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在申请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