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检要求
l、报检单位须在检验检疫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办理报检手续。
2、办理报检手续的人员必须是经检验检疫机关培训合格并领取了“报检员证”的报检员。
3、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其报检人员须经培训合格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后方可办理报检手续。代理报检单位办理代报检时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报检书。
4、报检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伪造、买卖、变造、涂改、盗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证单、印章、标志、封识,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5、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申请最迟应于报关/装运前7天报检,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6、每份报检单仅限填写一批出境货物。
7、报检资料的填打/填写应字体工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资料:
1、该批出境货物的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函电)、信用证、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货物明细单),购销合同。
2、出境货物属卫生注册、质量许可证管理或审批范畴的,报检时应提供相关文件或注册、许可证号。
3、该批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经营者检测合格,并附检测证明或检测报告 (厂检结果单)。申请数量/重量检验的,还应加附数量/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4、盛装该批出境货物所用的一般运输包装的性能检验结果单,在分批使用时,应提供性能单复印件。
5、凡凭样成交的出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买卖双方共同确认/铅封的成交样品。
6、若经外地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合格,需在本地实施查验后装运出口的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加附该批出境货物的“换证凭单”(正本)。
三、报检单填制说明
l、报检单位(公章):按报检单位全称填写并加盖该报检单位的单位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按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关所办理的登记注册号填写。
3、联系人:填报检单位的报检员姓名。
4、电话:填报检单位联系检验检疫工作的电话号码。
5、报检日期:报检单位向检验检疫机关提出检验检疫申请的日期。
6、发货人:按外贸合同中卖方/信用证中受益人名称填写。若无外贸合同,仅有购销合同,所作报检只是预检报检,则发货人中文名称填购销合同中的买方名称,外文名则用“××”表示。
7、收货人:填外贸合同中买方/信用证中的开证申请人名称。若无外贸合同,仅有购销合同,所作报检只是预检报检,则收货人中文名称用“××”表示,外文名称则用“××”表示。
8、货物名称(中/外文):按外贸合同信用证中所列货物的中/外文名称填写。若合同与信用证中的货物名称不一致,则可填信用证中所列货物名称。若所作报检只是预检报检,则货物名称填购销合同中货物的中文名称。
9、H.S编码:按《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商品编码填写。
10、产地:按生产/加工该批出口货物的省、市、县名称填写。
11、数/重量:按实际的报检货物的数量/重量填写。重量应填实际净重量。
12、货物总值:按外贸合同商业发票中所列货物总值填写(美元FOB价)。若所作报检只是预检报检,则货物总值按购销合同中所列货物总值填写。
13、包装种类及数量:按货物运输包装种类及件数填写。
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按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名称填写。如“海运”、“空运”、“陆运”。
15、贸易方式:按一般贸易、三来一补、其他贸易方式填写。
16、货物存放地点:填该批报检货物现在实际存放的地点。
17、合同号:按外贸合同号码购销合同号码填写。
18、信用证号:填国外开证申请人/买方开列给卖方的信用证号码。若无信用证,则用“××”表示。
19、用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20、发货日期:填该批货物拟发往国外的日期。
21、输往国家(地区):填该批货物运送最终到达的国家(地区)。若该批报检只是预检报检时,则用“××”表示。
22、许可证/审批号:填该批/该厂所取得的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号码或出境需审批的动植物产品的审批证明号码。若该类商品不属于此类管理范围,则用“××”表示。
23、启运地:按该批出境货物装载后拟出发的地点。若此批报检只是预检报检,则用“××”表示。
24、到达口岸:按该批货物运送抵达的卸货口岸填写。若此批报检只是预检报检,则用“××”表示。
25、生产单位注册号:按出口食品厂/库所取得的卫生注册证书号码填写。若不属此类商品可用“××”表示。
26、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按装运该批货物的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和集装箱号码填写。若该批货物未用集装箱装运,则用“××”表示。若集装箱数量较多,可另加附页。
27、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按外贸合同/信用证中订立的有关检验检疫的具体条款或特殊要求填写。若此批报检仅为预检报检,则用“××”表示
28、标记及号码:按发票装箱单(出口货物明细单)上所列的运输标记填写。货物包装为裸装/散装时应填“××”。若此批报检只是预检报检,无法确定唛头时,则用"暂无"表示。
29、随附单据(划√或补填):将报检实施所附单据按此栏所列名称勾划在小方格内,并可补填所附单据。
30、需要单证名称(划√或补填):将报检单位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证单按此栏所列名称勾划在小方格内并填明正、副本的份数,但最多不得超过一正二副。特殊情况下可填二份正本,应申明原因经检验检疫机关同意后方可出具,亦可补填所需的检验检疫机关可以出具的相关证单名称。
31、报检人郑重声明:报检员在认真阅读此栏后郑重签名,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领取证单:报检员在领取检验检疫机关所发相关证单以后,在此栏签署领取证单印刷编号、日期及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