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报检
1 审核报检公司和报检员的报检资格。
2 审核报检人是否按要求认真填写报检单所列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清楚、真实有效,报检单是否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报检单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3 审核随报检单提供的单据是否齐全、清晰、真实、有效。
4 在确认报检人呈交的报检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后,受理报检,录入微机。
二、查验报检
1 审查报检公司和报检员的报检资格。
2 审核报检人是否按要求认真填写报检单所列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清楚、真实有效。报检单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3 审查报检单是否加盖报检单位公章,随附单据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4 审查报检人提供的换证凭单与报检单的内容是否一致,核查换证凭单的有效期,并在换证凭单正本上核销已报检的数量,将正本交还报检人,复印件留存,已全部核销的,在正本上注明作废并将该单留存。
三、撤消报检及证单更改
1 报检人申请撤消报检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消手续。
2 报检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消报检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1 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
2 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 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4 已撤消报检的。
四、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填写更改申请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并交还原证单,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五、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