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货单位或代理接运单位凭《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或其它有关单证向到货口岸或到达站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
《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以及须商检机构检验出证对外索赔的《种类表》外的进口商品,收用货部门或代理人均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时间内向货物目的地商检机构报验,如索赔期已近,来不及完成检验出证者,报验人须预先向国外办理延长索赔手续;
进口商品的残损检验应在口岸报验;
大宗散装进口商品鉴重一般应在口岸报验;
一批到货分拨数地的进口商品,收货部门或代理人应报请口岸商检机构检验出证,因故不能在口岸进行整批检验的,应申请办理易地检验手续。
出口商品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出口前十天报验,对个别检验周期较长的商品,应留有相应扦样、检验等方面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