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试行)简称《免验办法》于1990年4月1日开始实行。
《免验办法》是《商检法》的配套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人。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于检验。
申请免验的商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际上获质量奖(未超过三年时间)的商品。
(2)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可的国际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并经商检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的商品。
(3)连续三年出厂合格率及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百分之百,并且没有质量异议的出口商品。
(4)连续三年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及用户验收合格率百分之百.并且获得用户和消费者良好评价的进口商品。《免验办法》还规定,进出口一定数量限额内的非贸易性物品。申请人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证明及有关材料。直接向国家商检部门申请核发免验批件;对进出口展品、礼品及样品,由所在地商检机构凭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批准免验。涉及安全、卫生及有特殊要求的商品不能申请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