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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货物申报要求 收藏

  •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并同时提交货物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原产地声明文件,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运输单证等其他商业单证。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还应当提交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联运提单等证明文件;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临时储存的,还应当提交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符合《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其他文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关于证书格式、填制内容、签章、提交期限等规定,并与商业发票、报关单等单证的内容相符。

      原产地申报为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未依照《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的,应当在申报进口时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原产资格,按《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格式要求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海关可以根据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按照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收取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海关认为需要对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以及货物是否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进行核查的,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求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主管机构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也可以依据相应优惠贸易协定的规定就货物原产地开展核查访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1.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没有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2.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供商业发票、运输单证等其他商业单证,也未提交其他证明符合《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的;

      3.经查验或者核查,确认货物原产地与申报内容不符,或者无法确定货物真实原产地的;

      4.其他不符合《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