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义
1.收货单位是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等。
2.发货单位是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等。
(二)填报要求
1.有海关注册编码或加工企业编码的收、发货单位,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收货单位”栏或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发货单位”栏必须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编码;没有编码的,填报其中文名称。
2.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一致。
3.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4.进口货物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应以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为准填报;出口货物的生产或销售单位难以确定的,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为准填报。
5.进口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收货单位”栏应填报汽车生产企业名称。
(三)收货单位/发货单位与经营单位的关系
自行进、出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发货单位同经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收货单位同经营单位;其他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发货单位与经营单位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