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稽查的企业、单位
根据《稽查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稽查:
(1)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包括具备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专业对外贸易公司、工贸公司和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企业、单位;
(2)从事保税加工业务的企业,包括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承接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等;
(3)经营保税物流及仓储业务的企业;
(4)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减免税进口物资的企业、单位;
(5)报关企业,包括专业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经营对外贸易仓储、运输、国际运输工具或国际运输工具服务及代理等业务又兼营报关服务的企业;
(6)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上述企业、单位是海关稽查的对象,亦称为被稽查人。
2.海关稽查的进出口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海关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所涉及的进出口活动包括:
(1)进出口申报;
(2)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3)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
(4)与进出口货物有关资料的记载、保管;
(5)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6)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7)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
(8)暂准进出境货物的使用、管理;
(9)其他进出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