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
(1)海关统计数据的原始资料
《统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海关统计的原始资料是经海关确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申报单证是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制并向海关提交的申报货物状况的法律文书,是编制海关统计的重要凭证。
(2)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这为海关及时收集全面、准确的进出境货物统计资料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根本保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直是统计部门收集整理进出口统计数据的原始凭证和唯一资料来源。海关统计数据是从H2000通关管理系统报关单数据库中提取的。
2.海关统计数据的审核
海关统计数据的审核是指通过利用计算机的各种检控条件对已转入统计数据库的数据进行的检查,并打印出各种统计数据审核表供统计人员进行复核。
海关统计数据的审核主要是由各直属海关与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共同来完成的。各直属海关通过电子审核、人工专业化审核、现场接单审核、通关数据综合复核、统计数据最终审核;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负责对各直属海关上报数据进行最终复核和检查,重点是对错误信息进行检控。
3.海关统计数据的报送
各直属海关的统计部门将审核后的统计数据通过网络传到海关总署。
4.海关统计资料的编制
海关统计资料的编制是指对所收集的统计数据,进行科学的汇总与加工整理,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成为能够反映进出口货物贸易和物品特征的综合统计资料。其范围为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及海关统计项目。
海关统计资料的来源是经过海关各业务环节审核,并通过统计合法性和可靠性检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等报关单、随附单证及有关的电子数据。
5.海关综合统计资料的发布和提供
海关综合统计资料的发布是指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统计部门对经汇总加工编制的海关统计资料,通过出版发行统计书刊、电子数据交换、新闻媒介等形式,定期向地方政府通报和向社会各界公开发布。其中,海关总署应当定期、无偿地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直属海关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开展统计服务是海关统计的工作任务之一。其目的是充分开发和利用海关统计信息资源,及时向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海关统计资料,为国家外贸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帮助企业了解市场、占领市场和参与国际竞争。公众可以通过查阅《海关统计快讯》、《海关统计月刊》、《中国海关统计年鉴》等统计出版物来获取有关信息。
海关综合统计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各地区进出口总值表;
(2)进出口商品贸易方式总值表;
(3)国别(地区)进出口总值表;
(4)主要商品进出口总值表;
(5)进出口贸易方式企业性质总值表;
(6)运输方式进出口总值表;
(7)反映进出口总体进度的分析报告、进出口监测预警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