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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废物管理和集装箱监管 收藏

  •   进口废物管理

      包括列入《限制进口管理》和《自动许可进口管理》目录,不列入二目录的统统为禁入废料。

      (一)适用范围:

      主管部门:环保总局,会同商务部颁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对目录内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由环保总局核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先申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进口;报检;合格持《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报关;不合格,出具检验证书,并以该证书副本形式通知海关和当地环保部门,二者依法处理。

      (二)报关规范:

      1、列入《限制目录》的废物,应主动提交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等单据

      2、列入《自动进口许可证目录》的废物,应主动提交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等单据

      3、未列入上述二目录的废物,不得进出口;虽列入,但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废物,不得进口或存入保税仓库。

      4、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5、不能转关(废纸除外)。只能在口岸申报进境。

      集装箱箱体监管

      集装箱箱体既是一种运输设备,又是一种货物。作为运输设备,属于暂准进出口货物,进口免税、免证;作为一种货物,进口需征税。海关监管目的是防止以运输设备为名,逃税进口留在国内。

      属于国内运营人的集装箱箱体,海关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无论是否装载货物,进出境无需对集装箱箱体单独申报,也不受期限限制。

      属于境外运营人的集装箱箱体,无论是否装有货物,承运人应当对集装箱箱体单独向海关申报,按暂时进出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并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长3个月。进境需担保方可放行;复出境,凭出口报关单退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