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有:
农产品:小麦、玉米、稻谷、大米、食糖、羊毛及毛条、棉花
工业品:尿素、磷酸氢二铵、复合肥(3种农用肥料)
(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
主管部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委)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关税配额。
(1)企业通过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农产品均列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2)海关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验放手续。
(3)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农产品,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在贸易方式栏中注明“加工贸易”的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4)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上述农产品,无须提交“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5)从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出库或出区进口的关税配额农产品,企业持进口关税配额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最终用户需分批进口的,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直至海关核准栏填满为止。
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与申请期前1个月在有关报刊及网站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关税配额申请条件及产品的税则和适用税率。
(1)商务部公布并由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申请:食糖、羊毛、毛条
(2)发改委公布并由发改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申请:小麦、玉米、大米、棉花
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分配是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
(二)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
1、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关税配额内化肥进口时,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交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按配额内税率征税,并验放货物。
2、商务部负责在化肥进口关税总量内,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商务部于每年的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数量。申请单位应在当每年的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商务部提出化肥关税配额的申请,商务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