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未报货物: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范围
(1)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
(2)在海关批准的延长期满仍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溢卸货物、误卸货物;
(3)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保税货物;
(4)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暂准进境货物;
(5)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运输出境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二)处理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1、属于《法检目录》的,检验检疫费用和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
2、变卖所得的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的顺序(注意先后顺序,重点)
(1)拨付变卖处理支出的费用
(2)运费、装卸、储存费用
(3)进口关税
(4)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5)滞报金
3、有余款的,自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予以返还。其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申请、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还的,余款上缴国库。
4、收发货人应按照规定,补办进口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