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进口物资
1)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交通部的批准;
2)地理、绘图方面的书籍,需要外交部的批准;
3)私用武器、弹药、附件及零件(非军事用途),需要内政部DISCAMEC司的批准;
4)民用炸药及相关原材料,需要内政部DISCAMEC司的批准;
5)可直接或间接用于加工可卡因粉及其他产品的化学产品及化学原材料,需要工业、旅游、一体化和贸易谈判部的批准;
6)硝酸铵及其构成成分;
7)普通药品及其商标需要卫生登记;
8)水生物制品需要卫生检疫证明;
9)植物产品及副产品需要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检疫证明;
10)动物产品及副产品需要农业部颁发的动物检疫证明;
11)农用杀虫剂及类似产品,以及兽用医药品;
12)人类遗体需要卫生部的批准;
13)野生动植物种类则需要《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协定》之许可。
2.禁止进口物品
1)有机氯化物杀虫剂及其衍生产品和成分:
ALDRIN, ENDRIN, DIELDRIN, BHC/HCH, CANFECLORO/TOXAFENO-毒杀芬, HEPTACLORO-七氯
2)任何来源和状态下的具有危险性、放射性的特性、作用及结果的废弃物;
3)名为“RASCAPIE”、“COHETE”、“COHETECI- LLO”、“RATA BLANCA”的烟火产品和类似产品;
4)旧服装,旧鞋;
5)会在国内引起伤人致残的扩散性物质;
6)医用镭R226放射源;
7)在外国制造的,名为“PISCO” 或含有此字样的饮料;
8)来自有疯牛病国家的动物,肉,肉粉,牛骨和羊骨,大脑,脊髓,以及一切神经组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