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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业务流程

      (一)预录入申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报人)在属地海关录入进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向属地海关申报。报关单“申报口岸”栏目填报属地海关,“进出口岸”栏目填报口岸海关。

      (二)海关审单:海关收到报关单电子数据后,对报关单进行电子/人工审单,并根据审核结果向申报人发送“不受理申报”、“现场交单”、“放行交单”等回执。

      (三)属地接单审核、税费处理、单证放行:

      1、申报人接收到“现场交单”回执后,打印出纸质的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并签章,到属地海关现场接单岗位办理接单手续;

      2、属地海关现场接单人员办理接单手续后,对涉税费报关单打印、签发各类税费专用缴款书或专用票据,交由申报人缴纳各项税费;

      3、税费缴纳后,申报人到属地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1)进口货物

      申报时企业能够提供提货单的:

      属地海关在提货单上签名、批注日期并加盖放行章,企业持加盖放行章的提货单到口岸港务部门提取货物。

      申报时企业不能够提供提货单的:

      属地海关在提单正本上签名、批注日期并加盖验讫章,企业在口岸换发提货单正本后,持加盖有属地海关验讫章的提单正本或复印件到口岸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2)出口货物

      大宗散货比照进口货物办理;

      集装箱货物在属地海关上机放行后,H2000预定系统通过山东电子口岸向申报人发布“通知查验/放行”信息。

      (四)货物查验:

      1、经海关审核通过的进出口货物运入/出口岸海关闸口,需查验的,申报人到口岸海关办理实货查验、放行手续。

      2、特殊情况下,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审批后可实施属地查验。

      (五)实货放行:

      1、进口货物

      申报人持盖有属地海关验讫章的海运提单或加盖放行章的正本提货单到口岸海关验放进口货物;口岸海关审核盖有属地海关验讫章的海运提单或其复印件无误后,在已换单的正本提货单上加盖放行章交收货人凭以提取货物,对已加盖属地海关放行章的正本提货单,口岸海关不再另行盖章。

      2、出口货物

      申报人接收到“通知查验/放行”信息后,将出口货物运入闸口,海关闸口系统自动比对集装箱信息和报关单放行信息,比对异常的,闸口系统提示到查验场地接受处理;比对无误的,予以放行,闸口系统向山东电子口岸发布“闸口放行”通知。

      (六)证明联的签发、打印:进出口报关单结关后,申报人到属地海关办理证明联签发、打印手续。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对于属地报关进口报关单,企业到属地海关现场接单时如无法提供正本提货单,可以向属地海关提供正本提单或其复印件;

      (二)对于布控查验货物,企业需要属地查验时,应向属地海关或口岸海关提交属地查验申请;

      (三)其他单证同“进出口基本通关”。

      三、海关工作时限

      同“进出口基本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