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列入《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货物,必须取得国家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质量许可证并加贴“安全标志”方可申请报检。《强制性认证商品目录》内的货物,应取得证书并加贴CCC标志。
(2)下列入境货物需经国家检验检疫机关审批后方可报检:
A、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B、国家禁止进境物的特许审批的检疫物;
C、进境后不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管辖范围内进行加工、使用、销售的,或者仅由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进行现场检疫和外包装消毒后,再运往目的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进一步检疫监管的动物、动物产品;
D、进境猪的产品等。
(3)已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入境货物到达口岸后,仍然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构为最终结果。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按规定办理对外索赔。
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说明(所列项目必须填制完整、准确、清晰。)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并已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注册的单位及代码。报检单位一般应加盖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登记号和代理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号。
(3)、收货人和发货人:指合同中的买方和卖方。
(3)、货物名称、规格:按合同、国外发票所列填写,如为废旧货物应注明。
(4)、H.S.编码:按海关《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中所列货物的编码填制。
(5)、报检数/重量:按申请检验检疫的数/重量,注明计量单位,重量须注明毛重、净重,如木质包装要注明材质及尺寸。
(6)、货物总值:按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货物总值填写。
(7)、标记及号码:按合同、国外发票或提(运)单上列明的标记号码填写。
(8)、启运国家(地区):指装载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开始出发的国家(地区)。
(9)、启运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的启运口岸名称。
(10)、经停口岸:指本批货物在启运后,到达目的地前中途停靠的口岸名称。
(11)、入境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时首次停靠的口岸名称。
(12)、目的港(地):指本批货物预定最后抵达的交货港(地)。
(13)、到货日期:按入境货物到达目的港的实际日期填写。
(14)、卸毕日期:按入境货物卸毕的实际日期填写。
(15)、贸易国别(地区):填入境货物购自国或地区,按合同填写。
(16)、提单/运单号:填写所附提单或运单号,有二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
(17)、索赔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填写,应特别注明截止日期。
(18)、许可证/审批号:指须经官方审批方可入境货物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编号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编号。
(19)、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全称。若集装箱较多,可另加附页。
(20)、货物存放地点:指本批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
(21)、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指贸易合同中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22)、用途:指本批货物的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其他等。
(23)、随附单据: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上打“√”,未列出的,在空白处填加。
(24)、外商投资财产:根据实际情况,属外商投资财产的在相应的“□”上打“√”。
(25)、报检单其他栏目内容也应如实填制或做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