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口付汇金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或联网电子数据不能查核的有疑问的 报关 单,银行、外管、税务等部门可指定专人或发函(特快专递)送 报关 单到签发地 海关 或监管处进行“二次核对”。手续如下:
(一)、对专人送 报关 单进行“二次核对”的,需持下列资料:
1、介绍信;身份证或复印件。
2、 报关单 “二次核对”工作联系单。
3、原始报关单 。
(二)、对发函进行 报关单 “二次核对”的,需邮寄下列资料:
1、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联系单(必须清楚注明回邮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2、原始报关单。